徐运东:坚持维权两获晋级待遇

重庆人徐运东,老成,持重,谨言,慎行。做宝石时他是老手,虽然不做宝石加工已多年,但熟悉他的人每次有玉石鉴定类的事儿总会求助于他,算是在野的鉴定专家;而在维护自己的职业病人待遇问题上,老徐也轻易不言放弃,并且自学法律,坚持依法主张,最终两次获得晋级待遇。
徐运东于1996年11月入职丽雅宝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雅公司”)从事切粒部管理、半宝石课课长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领取固定月薪,先是1500元/月,从1997年2月起调整为1920元/月,2000年7月丽雅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因工作中接触大量粉尘致身体不适,徐运东于2000年12月6日送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2001年1月2日被诊断为矽肺壹期,七级伤残。同年1月5日公司通知徐运东办理补偿手续后予以辞退,徐运东于2001年2月26日领取了公司支付的28000元(其中一次性残疾补偿金7212元、一次性工伤辞退费15025元、生活补助和旅差费5763元)后回家养病。同年5月25日丽雅公司到当地社保部门终止了徐运东的工伤保险事宜。2004年10月28日经广东省职防院复查,徐运东被诊断为矽肺贰期,同年11月11日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劳动能力障碍肆级。此后徐运东回家再未外出务工。因与丽雅公司多次就劳动能力障碍级数变更后的补偿协商未果,徐运东申请仲裁,未获支持,于2005年4月4日向法院起诉。当时,与徐运东存在相同病情及诉求的另有三宗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补偿协议,但徐运东与公司始终未能调处。
 
本案审理过程中,丽雅公司也提起反诉,认为其已向徐运东补偿了28000元工伤待遇,也终结了双方劳动关系,故请求驳回徐运东诉求。同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徐运东所需后续治疗等费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
1、每年检查费167.7元;
2、每年需住院10至30天,费用251.85元/天;
3、每年需至少安排疗养一次,每次3000元至3500元;
4、在家疗养费40-60元/天.
 
2006年3月15日,法院最终判决丽雅公司向徐运东支付:
1、一次性残疾补偿金14976元(按2001年度惠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32元,劳动能力障碍四级应补18个月);
2、残疾退休金149760元(因徐运东的平均工资高于惠州市200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0%,法院按其个人平均工资的200%即1664元/月计算75%一次性补10年,不按1920元/月计算);
3、每年检查费1677元(补偿10年);
4、住院费50370元(为了客观与公平,法院按每年住院20天计);
5、疗养费33000元(法院按每年一次,每次一个月,费用为3300元,计算10年);
6、在家疗养费163800元(法院按52元/天,一年315天计算);
7、自上次确定矽肺情况以来的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及适量交通费共3340.4元。
上述7项共计补偿416923.4元,扣除已支付了的52237元外,丽雅公司仍需向徐运东支付364686.4元。对徐运东其他诉求驳回。
 
本案诉讼期间,丽雅公司注销并进行了公告,但原丽雅公司仅变更了名称(“新玉公司”),其他如法定代表人、工人、经营地址、设备等项均未有变更,徐运东亦于公告期内向丽雅公司主张了矽肺病加重的权益。
 
2012年9月,徐运东因病情加重(由矽肺贰期晋级为叁期,伤残等级也由原四级加重为三级),再次提请劳动仲裁,要求新玉公司支付:
1、2004年11月—2012年9月职业病晋级的补偿伤残等级变更差额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X1920元/月X2.96倍(2011年度惠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67元,是2001年度惠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32元的2.96倍)扣除原已支付14976元=115737.6元;(2)伤残津贴差额:1920元X80%X120月X2.96倍扣除原已支付149760元=395827.2元;(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1920元X13月X2.96倍二73881.6元;
2、检查费:(987元/次+2000检查交通费)X10年扣除原已支付1677元=28193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两个女儿(15年+8年)X 6725元÷2(夫妻二人抚养)=77337.5元,母亲现年65岁,15年X6725元/年÷3(三人抚养)=33625元(6725/元系惠州市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共计:110962.5元;
4、2012年9月职业病(矽肺III期)晋级诊断费1500元、交通费2000元(重庆梁平—广东省职防院往返住宿费、生活、交通费)计:3500元;
5、精神抚慰金;80000元;
以上共计808101.9元。
后经仲裁委调解,新玉公司向徐运东一次性支付晋级差额补偿200000元。
徐运东不仅超出预期地拿到其晋级待遇,其运用《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获得民事赔偿之举,也基本上算是此类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最早的一例。此举之司法意义,可能更在晋级待遇成功获赔之上,值得铭记。(2013/3/28)
 
(原文來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106ec501019r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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