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決職業病人享受國家殘疾人待遇的建議

致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過去三十年,國家經濟高速發展,但同時亦造就了大量的工傷職業病人。然而,當中不少落下了殘疾的工人却未能得到國家的保護,連一個「殘疾人」的身份都拿不到。目前殘疾人證的發放依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和國務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 (下稱《殘標》),兩者均沒有考慮到內科殘障的問題。因此,大量喪失了勞動能力的職業病人,包括數以十萬計的塵肺工人和職業中毒病人,均無法拿到殘疾人證和享受相關國家福利,造成極大不公。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它殘疾的人。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而國務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 (下稱《工傷殘標》),評估的是勞動能力的損失,符合上述『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定義。因此,符合該標準的工傷職業病工人應該受到《殘疾人保障法》的保護,其殘疾人身份理應獲得認可。
因其設立目的相異,目前《工傷殘標》遠比《殘標》來得龐雜和仔細。因此,與其大幅度的去修改《殘標》,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將《工傷殘標》直接納入《殘標》,對《殘標》中沒有列明的機能缺損設定對應等級。已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工人,可直接獲發殘疾人證,省却重複申請的麻煩。
勞動能力的損失是一種最明顯地影響生活素質,却又不獲國家認可的殘疾。那些連走路都感困難的塵肺工、那些因爲苯中毒要長期輸血的電子工,其生活上所要面對的困難絕對不比一個缺手斷脚的殘疾人少。國家應該對這批爲經濟發展作出了重大犧牲的工人負責,令國務院及早修改發放殘疾證的標準,還職業病人一個殘疾人的身份,讓他們能夠享受殘疾人的法定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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