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曉明:爲甚麽不能毆打人權捍衛者

艾曉明(廣東中山大學中文系教授)
(以下為廣東中山大學中文系教授艾曉明撰寫文章,歡迎刊登及轉發)

昨天,2006年2月4日正月初七凌晨大約零時30分,廣東的維權工作者郭飛雄先生在邁出天河火車東站林和派出所門檻時被早已守候在那裏的一群人按倒毆打,這群人要用武力教訓郭飛雄一頓的目的終於達到了。

郭飛雄猝不及防的一聲慘叫必然被所有當天值班的民警聽到,無人出來干涉。

這場毆打當然也在民警的預料之中,正如前一天我到天河石牌東派出所接唐荊陵律師時民警所問:看你們不像有錢的,也不像跟人有私仇,爲甚麽老打你們?

這 場毆打也在我和唐律師的預料之中,在此之前,唐律師已經在派出所門外守候了五個小時之久。大約11點了,唐律師以爲當晚一定不會釋放郭飛雄了,所以離開。 我雖然內心焦急,卻沒有去派出所,內心暗懷僥倖:現在就剩郭飛雄一個人,辦案人員當有惻隱之心,不打孤身一人的郭飛雄。就算三歲小孩也知道,以衆凌寡,是 爲可恥。

但這樣的事情就在派出所眼皮子下發生了,它爲維權工作者遭到暴力對待的事實提供了新的記錄。

去年以來,發生過多 次這類事件,挨打者有臨沂盲人律師陳光誠、法學家許志永、律師李方平、人大代表呂邦列、姚立法、維權工作者趙昕,暴力程度有長期限制行動自由、昏迷不醒和 脛骨骨折,近來更有高智晟律師險遭車禍事例。我親身經歷的9月26日和郭豔律師、唐荊陵律師、小張記者被圍攻,兇手至今未被追究。

肆意毆 打普通民衆的事件在中國並不稀罕,而教授、學者、律師、記者、人大代表無一例外遭受暴力而不受法律制裁,釋放了一個非常危險的信號。它公然挑釁國家憲法, 污辱「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根本原則;它威脅著中央政府一再提倡的「以人爲本」、「和諧社會」,也使我們國家的國際形象和信譽受到莫大損害。

我 這樣說並非意味著教授、律師和維權工作者的生命比普通人更重要,一點也不是說名人不能打、老百姓隨便打。我的意思是,如果一個集團開始動用黑社會手段毆打 以說理爲己任、以人權爲訴求、以非暴力爲信仰的維權工作者,那麽它所針對的已經不是個人和個案,而是普遍的憲法原則,是中國作爲聯合國會員國所簽署的一系 列國際人權公約;它挑戰的不是少數知識分子而是所有人的基本人權,它反對的不僅是老百姓而且是信守人權原則的中國政府;簡單地說,是反對人權本身,再簡單 一點來說,是反人類。

人權在中國,曾經是一個負面的詞。2004年,當我去加拿大參加國際人權法教育專案時,我的兒子問我:媽媽,你要變 成一個不同政見者嗎?對於幾代中國人,人權不是法律原則,而是各種妖魔鬼怪——右派、牛鬼蛇神、階級敵人、開除公職、勞改、嚴刑拷打、審判、長期監禁、人 見人怕、神經病、瘋子、混蛋、過街老鼠、敏感、黑名單、內控、搞政治、找死、乾脆用句廣東話:行家鏟,全家死光光、活埋。

所有這類《狂人 日記》中受害狂的想像,就是幾代中國人對於人權的公共想像,這不是人們的錯,是人權遭受迫害的經驗遺留的公共記憶。這樣的想像和記憶就是如今實現憲法所規 定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巨大障礙,也是所有那些圍攻、跟蹤、暴打維權工作者的人的動力。他們之所以能夠大打出手,因爲他們願意信奉:維護人權者就是 上述牛頭馬面,他們/她們該打、找打、打昏是運氣、打死可能也不償命。

並且在昨天打完之後,打人者把郭飛雄先生的相機給他掛在脖子上,眼鏡給他戴在臉上。這樣的從容是要郭君明白,士可殺,亦可辱。郭君的生死榮辱,他們都可以玩弄於股掌之間。

這就錯了。

這 班打人的人來自一個特殊的系統,沒有明顯的標誌,不告知他們的身份。來自民警的一個說法是「職能部門在執法」,但對如此不文明的執法,民警不予干預。我對 執法的職能部門缺乏瞭解,甚麽叫國安國保我也分辨不出。但有一點我希望提示在此,假如這一職能部門與國家保密有關的話,所有上述對維權者的人身攻擊都是對 該系統最高首長的攻擊,都直接違背了最高首長的意志,而所有違法行爲最終也必將受到法律追究。

此話怎講?

現任國家保密局 局長是誰?人權與憲政專家夏勇。夏勇何許人也?民權譯叢主編,《民權公約評注》翻譯小組首席譯者。民權公約甚麽玩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97年和 1998年先後簽署的人權兩公約之一。公約說了個啥,你搞國家安全保衛或者保密者,你把最高首長親自主編的書盡快列入本系統所有人員的必讀書目,或者你把 我的話拿去請首長指正:一個公約說的是國家應該管的事,一個公約說的是國家不應該管的事;前一個叫做《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意思是國家保證讓 13億中國人在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獲得充分的參與和發展,一個公約叫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意思是保障個人自由不受國家侵犯,保障個人參與 國家管理的民主權利。

我對夏勇先生的崇敬自此譯叢開始,儘管他和我職務不同,我把他看作自己尊敬的同行。他在「民權公約譯叢總序」中所言——所有國安國保工作者都應該列入必讀語錄:

「民 衆不享有政治權利,便沒有合法的資格和力量去表達自己的意願,維護自己的權益,尤其是去阻止別人,特別是公權者做侵害自己的事情。沒有政治權利,便不能當 家作主,即,不能當自己的家,不能做國家的主。」「這樣一來,倘若強勢者偏偏借民之懿德而欺侮之,有權者悍然以我聽爲天聽,以我視爲天視,民衆便只有由別 人當家、求別人做主了,命運豈不悲哉?」

你要說你文化不高,聽這個聽不懂,你就想想昨天一群人夜深人靜虎視眈眈雄踞門外,當著派出所的面暴打郭飛雄先生的情形。

這就叫「有權者悍然以我聽爲天聽」。

這就叫民衆「命運豈不悲哉?」

此問當是正月初七2月4日中國人日之天問,甚麽時候這一問在你這個悍然出拳暴打維權者的人內心響起,中國人就誕生了,中國人民就真正站起來了。

還 有一件小事,不能不提及:郭飛雄之挨打,是因爲他反對跟蹤者反復拍攝他的妻子和孩子。跟蹤者你要是請教保密局最高首長夏勇先生,必會知道此舉違反一系列國 際人權條款,包括有關婦女和兒童權利的條款。儘管郭君的孩子一個才四歲、一個不過八歲,作爲受尊重的個體和獨立的社會公民,他/她們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 權、自主權、隱私權和受保護的權利。

再說了,跟蹤者你既然肆無忌憚地拍郭君的孩子,爲甚麽如此惱火郭君之反拍攝並要搶走膠卷呢?

這就叫不負責任了。

這也就叫掩耳盜鈴了。

據 我所知,廣州很多派出所門口是有監視器的,監控錄影把所有打人的行爲都拍下來了。這個錄影也是不能私自銷毀的,你去看看孫志剛案之審判經過就知道了;無論 開初多少人羅織謊言,打開錄影時,甚麽人出拳、甚麽人毆打、甚麽人參與指使,一個也跑不掉。這就叫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前面說了很多,維 權工作者不能打、不該打;最後簡單說一點,維權工作者也不怕打。從全世界的例子來說,哪裏的人權工作者因爲挨打就退步了呢?如今在中國很多大學都成立了憲 法和人權研究中心,人權教育正在普及。建立全球共同的人權文化會成爲公民教育的基礎,不久的將來,也會有全國性的人權委員會建立;這樣的機制會專門受理包 括維權工作者在內的人權受侵害案例,人權終會有機制性的保障。

這一天正在來到,你們這些毆打維權工作者的人,在這個人權建設的大潮前,真 該重新審視自己的位置呢。人權保護不僅今天保護弱勢群體、保護和他們/她們站在一起的人,也保護你們這些人啊,你們誰又不是人生父母養的?誰沒有親戚朋友 在貧困線上掙扎、找不到好工作、打不起官司、任權利被宰割。維權工作者今天是別人的朋友,明天也是你的朋友,今天你不打他/她,明天你不被法律追究,可以 享有平安的生活免於牢獄之禍。你犯不著爲暴力殉葬,因爲你們這些人都還年輕,值得過理想的、有尊嚴的生活。作爲一個經歷了文革的人,我親眼看到過很多在文 革中打人的人後來在調查真相時受到追究;就算逃過法網,深夜你捫心自問,能逃過內心審判嗎?

何況維權工作者不僅受中國憲法保護,而且受聯合國人權文件的保護。以下將這份聯合國文件《人權捍衛者宣言》中英文附錄於此,給各地從事維權活動的朋友拜個晚年,也與朋友們共勉。

寫於2006年2月5日,中國人日第二天

附錄:

《人權捍衛者宣言》簡介

《人權捍衛者宣言》於1998年12月9日被聯合國大會採用,是聯合國第一份承認人權捍衛者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承認給予開展保護人權運動更好保護的需要的文件。

《宣言》包含了人權活動者的權利條款,以及在國家保證這些權利時應履行的義務。另外,《宣言》包括了人權捍衛者的責任的條款,以及其他能夠影響人權實現的人的責任。

《人權捍衛者宣言》在聯合國大會的所有185名成員國適用。作爲一部《宣言》,它對這些國家沒有法律的約束力。然而,它對聯合國成員國有極大的道德權威,因爲這些國家都一致同意《宣言》的所有條款。它反映了國家意圖遵守的規範,即使國家不必這樣做。
通 常,宣言會發展爲公約,即成爲一部國家正式簽署和認可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能夠真正的承擔貫徹該公約包含的條款,就像國家簽署了一 個合同,而不是僅僅表達他們希望這個規範能夠執行。《人權捍衛者宣言》將非常有希望獲得相應的地位,成爲《人權捍衛者公約》。

然而,僅僅是《宣言》的存在已經是非常重要了。它表達了國家已經接受了有關保護人權捍衛者的國際規範,即使國家還沒有像簽署和認可條約或公約一樣簽署和認可《宣言》。國家已經在精神上接受《宣言》的約束即使他們的實踐沒有必要與《宣言》的條款相一致。

人權捍衛者宣言
(正式名稱爲關於個人、社會組織、機構促進和保護普遍承認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權利和責任的宣言)

序言:

(聯合國)大會全體成員:
再次重申,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促進和保護世界上所有國家和人民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是非常重要的。

再次重申,世界人權宣言和人權的國際公約在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施行上,它們是最基本的國際手段,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在聯合國體系內及一些區域性組織中適用的其他保護人權的方式也是很重要的。

在 此強調,國際社會的所有成員,不論共同的還是個別的都要承擔他們莊嚴的責任來推動和鼓勵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嚴,而不能有任何種類的差別對待。不因爲種 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觀點、國籍、社會地位、財産、出生或其他情況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尤其要強調根據聯合國憲章通過國際上的協作來完成 這一義務的重要性。

在有效消除各種對民族和個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侵犯上,通過國際合作,無數個人、團體、協會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這是應當值得肯定的,同時,他們在防止大規模的、有計劃的侵權方面也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如種族隔離政策,各種種族歧視、殖民主義、外國佔有和支配,對國家 主權,國家統一或領土完整的侵犯或威脅,拒絕承認民族自決權,對民族自主支配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阻礙所造成的侵權等。

我們要充分認識到國際和平與安全,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享有存在著密切的聯繫,也要注意雖然國際和平與安全還未完全實現,但不能忽略推動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發展的任務。

在此重申,所有的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存在不可分割的,他們互相聯繫,互相影響,應該以公正平等的方式對等和實施,對任何一種權利和自由都不應有任何偏見。

再次強調推動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是國家的基本責任和義務。

個人、團體、機構都有權利和責任去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增加在這方面的知識,不論是在國家內部還是在國際上。

在此宣言:

第1條
每一個人,無論單獨的還是與他人聯合,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際上,都有權爲推動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保護和實現而鬥爭。

第2條
1.每個國家都負有基本的責任和義務來保護、推動和實施所有的人權和基本自由,這可以通過各種方式來實現。有必要在社會、經濟、政治以及其他領域創造各種條件,實施法律保障,使所有人、單獨的或是團體成員在一起的,都能夠在這種司法管轄下實際地享有這些權利和自由。
2.每個國家都應當採取這些立法的、行政的及其他必要措施,切實保證本宣言所指出的各種權利和自由都能夠實現。

第3條
人權和基本自由是通過法律框架來實施和享有的,這種法律框架是由符合聯合國憲章的國內法及國家在人權和基本自由領域所承擔的其他國際義務所構成的。本宣言所提到的所有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促進、保護和有效地實現也都是在此框架下實施的。

第4條
本宣言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被解釋爲是對聯合國宗旨和原則的縮減或違背,也不得被解釋爲是對世界人權宣言、國際人權公約和其他在此領域的國際協定的限制或損害。

第5條
爲了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發展,每個人,無論單獨的或團結其他成員,不論在國內或國際,都有權:
(a) 和平地聚會或集會;
(b) 組織、加入或參加非政府組織、協會或團體;
(c) 與非政府或政府間組織進行交流。

第6條
每個人都有權單獨地或與他人聯合:
(a)瞭解、尋求、獲取、接收、掌握所有關於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資訊,包括這些權利和自由是如何在國內立法、司法或行政體系中具體實施的。
(b) 正如在人權和其他可應用的國際文件規定的一樣,可以自由印刷、教授、傳播關於人權和基本自由的觀點、資訊和知識。
(c) 對如何在法律上和實踐中具體實現人權和基本自由,進行學習、討論,形成各種觀點,通過這些及其他一些適當方式來引起公衆對這些問題的關注。

第7條
每個人,無論是單獨還是與他人聯合,都有權討論和形成新的關於人權的觀點,並且促使它們爲人們所接受。

第8條
1.每個人,無論單獨的還是與他人聯合,都有權在非歧視的基礎上,有效地接觸並參加一國政府並且參與公共事務。
2.這包括,無論個人或與他人聯合,都有權在公共事務上向政府機構、辦事處或組織提出批評和建議,使他們提高效率;並且當他們工作的任何方面阻礙了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發展、保護和實現時,提請他們注意。

第9條
1.在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實踐過程中,包括本宣言提到的人權的發展和保護過程中,每個人,無論單獨的還是與他人聯合,都應該能夠從有效的補救措施中受益,並且在這些權利受到侵犯時能夠得到保護。

2. 在此方面,任何一個宣稱自己的權利或自由被侵犯的個人,都有權親自或通過其法定代表向適當的司法機構或依法建立的其他機構申訴,並依法從這樣的機構獲得一 個裁決,按其權利和自由實際被侵犯的程度,包括適當的賠償;對裁決的執行情況會立即在其後召開的一個獨立、公正的聽證會上進行審查;不允許有不當的延誤。

3. 同時,任何人不論單獨地或與他人聯合,都有權:
(a)當單個公務員或政府機構做出了侵犯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政策和行動時,可以就此申訴或其他恰當的方式並提交給適當的國內司法、行政及立法機構或國家法律授權的其他機構。這些機構應當對此申訴作出裁決而不應當有不當的延誤。
(b) 旁聽聽證會、訴訟和審判,判斷他們是否符合國內法及國際法上應承擔的義務。
(c) 在捍衛人權和基本自由過程中爲其提供專業的法律援助或其他相關建議和幫助。

4.同時,根據可以獲得的國際方式和步驟,每個人,無論是單獨地或與他人聯合,都有權無障礙的與國際機構就人權和基本自由進行接觸或交流,無論這些國際機構有一般許可權或特殊許可權。

5.無論何時當有理由認爲在一國管轄下有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侵犯現象發生時,國家應當立即對其進行公正的調查或審查。

第10條
任何人都不得參與侵犯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活動,並且任何人都不能因爲不參與這些活動而受到懲罰。

第11條
每個人,無論單獨地或與他人聯合,都有權從事合法的工作或職業。如果一個人從事的工作會影響到他的尊嚴、人權和基本自由,他應當尊重這些權利和自由,使自己的工作行爲符合此項工作的相關國內和國際處理方式和道德標準。

第12條
1. 每個人無論單獨地或與他人聯合,都有權參加反對侵犯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和平活動。

2. 當每個人,無論單獨地或與他人聯合,在合法實踐本宣言所指出的各項權利,而受到任何暴力、威脅、報復,在實際上或法律上的任何歧視、壓力或其他壓迫行爲 時,國家應當通過適當機構來採取必要措施以制止這些行爲。當每個人,無論單獨地或與他人聯合,在通過和平方式反對和抗議影響了人權和基本自由享有的活動和 行爲時,包括那些由於政府的忽略而造成的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侵犯以及那些團體或個人的暴力行爲,都有權受到國內法律地有效保護。

第13條
每個人,無論單獨地或與他人聯合,爲了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發展,都有權根據本宣言第三條,通過和平的方式來徵集、接收和使用資源。

第14條
1.國家有責任採取立法的、司法的、行政的或其他適當的方式來增進在其司法管轄下的所有人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的相互理解。

2. 這些方式應當包括,通過:
(a) 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可適用的基本國際人權保護方式的公佈和廣泛傳播;
(b) 人權方面的國際文件的全面公開,包括由國家向其加入的人權公約所設機構的定期報告,以及這些機構的官方報告和會議記錄。

3.當在一國司法管轄下有更多促進和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獨立機構建立時,無論它們是調查機構、人權協會或其他形式的國內機構,國家都應當以適當的方式保證和支援它們的建立和發展。

第15條
國家有責任在其教育的各個階段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教學,同時在培訓律師、法律執行官員、軍隊成員及公共官員時應當開設人權課程。

第16條
個人、非政府組織及相關機構應當通過教育、培訓、研究等活動,使公衆更加注意到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問題,致力於增強國家間,各種族間,宗教阿團體間的相互理解和包容,發展和平友好的關係,增進不同社會、團體背景下人們的互相諒解,這樣人權活動者的目的才可以達到。

第17條
每個人,無論單獨的還是與他人聯合,在具體實踐本宣言所涉及到的權利和自由時,都應當僅受以下限制:國際義務所規定的限制,以及爲了保障對他們權利和自由的承認和尊重,爲了符合一個民主社會的道德要求,公共秩序和共同繁榮而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限制。

第18條
1. 每個人都有責任爲建設一個能夠全面自由發展人的個性的社會而努力。

2.個人、團體、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在捍衛民主、促進人權和基本自由發展,推動民主的社會、機構和程式的發展方面都負有責任,應當發揮重要的作用。

3.同樣的,他們也有責任和義務推動一種社會秩序和國際秩序的建立,使全球人權宣言中所涉及到的權利和自由以及其他人權方式都能夠得到全面的實現。

第19條
任何個人、團體、社會機構或國家都不得曲解本宣言的內容,做出損害本宣言所涉及的權利和自由的行爲。

第20條
同時國家也不得曲解本宣言來支援個人、團體、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做出違背聯合國憲章的行爲。

©版權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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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瓦, 瑞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