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職業病專項救助基金的建議

致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隨著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特別是新材料新工藝的廣泛使用,職業安全問題日益顯現。除了數目龐大的塵肺病例,各種職業中毒病例也頻頻出現,職業病的高發,一方面給國家和社會帶來沉重的負擔,另一方面,更給患者本人及其家庭造成災難性的打擊。
其所以如此,與職業病本身的特殊病情直接相關。一般工傷對身體的傷害是顯見的、一次性的、可以治愈的,對此種傷害的補償也相對容易確定。但職業病往往不易發現,具有較長潜伏期,一經罹患,則持續加重不可逆轉且終身不愈。
而更大的障礙甚至還不是傷病本身,而是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有著遠非一般醫學技術所能解決的綜合性、複雜性,特別是在現有職業病保障制度下,職業病的診斷與鑑定同地方利益密切相關,過程中極易受到人爲因素的干擾。廣東惠州超霸電池廠曾爆發世界關注的數百工人鎘中毒事件,但最終診斷爲職業病的工人聊聊無幾,身爲電池生産關鍵環節同時最常接觸鎘粉塵的女機械工程師王鳳平,體內鎘含量嚴重超標,雙腎大幅萎縮,經內地多家高等級醫院及港臺專家診治,均不排除職業中毒可能,但就是這樣的病例,却一再地未能被當地職業病診治機構診斷爲職業病。
另一方面,患者即使被診斷上職業病,僅按現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亦難以充分彌補其損失,畢竟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實行的是無過錯、廣覆蓋、低補償原則。而事實上,職業病的發生,一定是用人單位疏於防護所致,倘使防治得力,措施到位,一般是不可能産生職業病的,因此,用人單位對職業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過錯責任。
另外,市場經濟下的勞動力流動亦非常活躍,加上職業病又往往有較長潛伏期,此時要清楚界定患者與致病單位的勞動關係非常不易,且不論目前用人單位的健康監護檔案並不完善,即使檔案完善,也同樣不易確定職業病的具體致病單位。然則如何確定責任單位呢?
追根究底,無論是職業病診斷的不合理非確定性,還是職業病保障的不充分性,職業病患者面臨的保障困難無不與現行的保障模式有關。目前,我國實行工傷統一保障體制,職業病人與一般工傷享受同樣的工傷待遇,但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必然會影響到職業病診斷與患者的索償門檻,也就必然導致地方政府、工傷保險基金、各用人單位消極對待職業病的診斷與保障工作。
而要解决這些障礙,借鑑香港經驗,建立職業病專項救助基金是爲釜底抽薪之策。該模式是單獨建立專項基金,而非套用工傷保險基金,規定任何用人單位於設立之初即按某標準預提一筆費用存入專項基金,這樣,今後無論職業病在何時何地何單位因何原因發生,均不影響職業病患者便捷地申請到足夠的補償,免除了患者的診斷之難之爭,而除非證據鎖定對該職業病有過錯者,其他用人單位均不需再承擔額外的責任,這樣就免除了用人單位對投保後仍然面臨支付補償甚至賠償的顧慮。對於地方政府來說,職業病人的保障已由專項基金全面保障,政府所需操心的只是在用人單位設立之初的把關,也便於其從源頭上控制。可謂一舉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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