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职业病工人,由于工作环境原因,我 们有些人患有职业性中毒,有些人出现尘肺职业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选择了法律诉讼途径。在这条艰辛的道路上我们亲身体验到了《工伤保险条例》 这部法律的尴尬地位以及法律条款的含糊混乱理解。在2010年度里,我们很欣慰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 法计划。 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出了先行支付的概念。该草案第三十 七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 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职业病工人:易业挺    谭周全    苏明国    刘大丙    邓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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