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撤消广东省粤劳社发(2008) 21号文件

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
我们是职业病工人,由于工作环境原因,我们有些人患有职业性中毒,有些人出现尘肺职业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选择了法律诉讼途径。在这条艰辛的道路上我们亲身体验到了《职业病防治法》这部法律的尴尬地位以及法律条款的含糊混乱理解。在2010年度里,我们很欣慰得知《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对于人大代表议案提出的监管部门职能调整问题和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赔偿程序复杂等突出问题,国务院正在起草研究修改草案,我们认为:如果要修改这部法律不仅是要将程序性的条款进行修订,更要将实体性的条款进行澄清。对抵触职业病情发展的相关规定应该撤消。 
粤劳社发[2008]21号文的规定不符合职业病的实际发展情况(附上杨人斌案例):
杨人斌是来自四川的农民工,于1993年进入香港力奇公司投资在大陆深圳白泥坑的力奇珠宝石首饰厂,该厂97年搬到广东省惠州市,2004年12月搬到广东省海丰县,杨人斌随厂搬迁来海丰的广东力奇公司继续工作,工作了12年多时间(从1993年——2005年9月)。2005年5月9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来力奇公司对杨人斌等人做检查,其结果为:“双肺纹理增多、粗乱,心、肺影未见异常”。这是职业病(硅肺)的前期症状,也是职业病正在发展期间。
像得到这样检查结果的工人,力奇公司惯用手段就是:一旦发现身体有问题的工人就赶尽杀绝,把他赶出工厂(解雇),使他与厂方脱离劳动关系。从而达到逃避赔偿的目的,有很多肺部有问题人含冤离开,最后无法拿到赔偿,没钱来控制病情发展。在2005年9月7日杨人斌就被厂方赶了出来。理由是:违反厂规。
2005年9月他怀疑2005年5月广东省职防院的检查结果,再到四川省职防院检查,结果:诊断为硅肺I期。 2005年10月16日广东力奇公司不服四川职防院的诊断结果,再次带杨人斌去广东省职防院复查,结果为:“双肺纹理增粗紊乱,见散在少量小阴影,心肺影未见导常,建议一年后复查”(属于疑似职业病或进入医疗观察期范围应受职业保障)。没有达到硅肺I期标准。
杨人斌在2005年11月28日依四川的诊断向海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05年12月31日作出认定:杨人斌不是工伤,理由是:“杨人斌工作地和居住地都在广东,广东省职防院是省级专业机构,他的体检结果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应采信广东2005年10月16日作出达不到硅肺I期的结果。
杨人斌依四川的职业病诊断结果向海丰劳动仲裁申请劳动关系仲裁,该仲裁委于2006年1月18日作出裁决,裁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理。理由是:没有寻求工会来处理开除的事。煽动工人罢工,严重违反厂规。
杨人斌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2006 年3月14日向广东省海丰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6年7月24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杨人斌的全部诉讼申请,维持海丰劳动仲裁裁决,理由同上”。
他也不服一审的判决,上诉于广东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7年3月 28日作判决,判决:仲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仲裁判决。理由与一审一样。
杨人斌在向广东海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时,同时,也在2006年3月6日向汕尾劳动局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4月19日该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海丰劳动局3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理由是:“海丰劳动局把杨人斌“检查结果”混同成职业病体检结果,属认定事实不清”。
2006年5月11日广东海丰劳动局依 2005年10月16日广东省职防院对杨人斌复查达不到I期硅肺的结果,重新作出:“认定他不属于工伤的决定”。 之后,杨人斌没有再提出行政诉讼的法律程序。
直到2008年8月11日在广东省职防院诊断杨人斌为I期硅肺。2009年 9月24日向广东海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与广东力奇没有劳动关系和不符合粤劳社发[2008]21号文件的规定。他对劳动局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行政决定不服,也对粤劳社发[2008]21号文件的规定: “工人离开用单位,要在两年内到专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并在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关系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的限制规定感到不解。该 [2008]21号文件两年的限制规定,不符合尘肺职业病病理发展(10——20年)的潜伏期,往往工人一但患有尘肺、职业病前期症状,用人单位就想方设法把其赶出厂,对这一部份工人相当不公平、不合理。同时,也就得不到法律应有的救济,不是和谐社会发展的方针。许多尘肺、职业病人拿不到赔偿来控制病情发展,只好绝望而死。所以他向广东海丰劳局提起行政诉讼,海丰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行政判决,判决为:“维持海丰县劳动局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决定”。理由是:“根据粤劳社发[2008]21号文件的规定,离开用人单位己过两年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伤”。他还是不服一审的行政判决,上诉于汕尾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0年4月下达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理由也同一样不符合粤劳社发[2008]21 号文件的规定。
本案中存在两个问题:1、粤劳社发[2008]21 号文件与职业病发展到诊断实际过程不相符合。杨人斌从2005年5月被厂方赶出厂后,2005年9月在四川诊断为I期硅肺,而在2005年10月广东省检查没达到I期硅肺,由于没有落实国家最高职业病鉴定机构职权,因而无法确认两地诊断谁是最真实的结果,杨人斌为了自己的权利,只好拿四川的诊断结果向用工所在地劳动部门和法院走程序,一走就是约2年时间(2005年—07年3月)。四川的诊断结论在法院没有被认定,只好在2008年8月11日才拿到广东省的I期诊断结果,此时正赶上广东省粤劳社发[2008]21 号文件的实施,21号文规定“出厂两年后的职业病工人不能认定为工伤”,这里我们要强调尘肺病潜伏期的问题,因为职业病(尘肺)病理发展有两种:一种是持续吸入高浓度、搞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粉尘,经1~2年即发病者,称为“速发型尘肺”;另一种是在脱离接尘作业若干年后诊断为硅肺,称为“晚发型硅肺”。 粤劳社发[2008]21号文件只能适用“速发型尘肺”,像本案中杨人斌从 2005年5月出厂到2008年8月才在广东省诊断为I期硅肺,他的职业病(尘肺)从检查发现到发展至诊断为I期,是3年多时间(2005年5月—2008年8月),是属“晚发型硅肺”,21号文件就不适用这一类型的职业病工人,在现时职业病案例中像他这种“晚发型硅肺”比较多,都是离厂多年才被诊断为尘肺职业病*(见文中的附件)。因此,粤劳社发[2008]21号文件“两年内”的限制性规定与职业病诊断和病理发展的实际过程是背道而驰,是矛盾的,不利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
《职业病防治法》应有明确的规定成立由国家职业病最高鉴定机构来确认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诊断过程中谁在作弊做假,这样规定像本案的当事人一样使许多职业病人就不会为诊断证明的怀疑、上访、复议和诉讼浪费时间和资源,这还能节约成本。所以我们建议:广东省粤劳社发【2008】21号文件应当取消。原因有三:
首先,广东省粤劳社发〔2008〕21 号文件作为行政规章不仅抵触了《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规定,也抵触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行政法规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该规定并没有对职业病工人申请工伤认定有明确的时间约定,只是对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以及过时不申请工伤自行承担工伤待遇赔偿;但是广东省粤劳社发〔2008〕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约定:“职业病工人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该约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上位法的支持。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明确约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广东省粤劳社发〔2008〕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等授权允许范围进行立法,已经是一种违宪行为。不论是从保护职业病患者的角度,还是从违宪角度审核,广东省粤劳社发〔2008〕21号文件必须废除。
其三,21号文件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大批的职业病工人因职业病潜伏期问题而被拒于申请工伤赔偿门外,做成受害人不断上访各有关部门,对社会管治构成压力,亦制做了不少家庭和社会悲剧。
 
职业病患者:杨人斌(电话)
苏明国   刘大丙   蒋华均   唐继青
2010年6月
 
附件:中国安全生产网(http://www.Cworksafety.com)的内容
硅肺发病与下列因素有关:
1.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越高,发病时间越短,病变越严重。
2.硅肺发生发及病变程度与肺内粉尘蓄积量有关。蓄积量主要取决于粉尘的浓度、分散度、接尘时间和防护措施。粉尘浓度越高,分散度越大,接尘工龄越长,防护措施差,吸入并蓄积在肺内的粉尘量越大,越易发生硅肺,病情越严重。
3.生产性环境中很少有单纯石英粉尘存在,通常是多种粉尘存在。应考虑混合粉尘会有联合作用。
4.工人的个体因素和健康状况对尘肺发生也起一定作用。   
既往患有肺结核、尤其是接尘期间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其它慢性呼吸系统疾病者易患硅肺。   
硅肺发病比较慢,接触低浓度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多在15~20年后发病。但发病后即使脱离粉尘作业,病变仍可继续发展。少数由于持续吸入高浓度、搞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粉尘,经1~2年即发病者,称为“速发型尘肺”。在脱离接尘作业若干年后诊断为硅肺,称为“晚发型硅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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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杨人斌案案卷 (见PDF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