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倡議
致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隨著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特別是新材料新工藝的廣泛使用,職業安全問題日益顯現。除了數目龐大的塵肺病例,各種職業中毒病例也頻頻出現,職業病的高發,一方面給國家和社會帶來沉重的負擔,另一方面,更給患者本人及其家庭造成災難性的打擊。
《職業病防治法》實施至今已有十年,但當中有關民事賠償的執行仍充斥著混亂與不公。《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却又說:『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法規之間的矛盾,造成了判決上的參差,病情相近的工人,賠償因此差天共地。
過去三十年,國家經濟高速發展,但同時亦造就了大量的工傷職業病人。然而,當中不少落下了殘疾的工人却未能得到國家的保護,連一個「殘疾人」的身份都拿不到。目前殘疾人證的發放依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和國務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 (下稱《殘標》),兩者均沒有考慮到內科殘障的問題。因此,大量喪失了勞動能力的職業病人,包括數以十萬計的塵肺工人和職業中毒病人,均無法拿到殘疾人證和享受相關國家福利,造成極大不公。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职业病工人,由于工作环境原因,我 们有些人患有职业性中毒,有些人出现尘肺职业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选择了法律诉讼途径。在这条艰辛的道路上我们亲身体验到了《工伤保险条例》 这部法律的尴尬地位以及法律条款的含糊混乱理解。在2010年度里,我们很欣慰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 法计划。 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出了先行支付的概念。该草案第三十 七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 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职业病工人:易业挺    谭周全    苏明国    刘大丙    邓永红  
我們是一群職業病工人,深知道職業健康檢查的欠缺對工人的危害之烈。我們樂見衛生部亦關注到這個問題所在,並推出了《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只是,意見稿似乎較著重於醫療技術、資格上的監管,但並未從根源梳理工人得不到定期檢查的保障的問題。勞資雙方權力、資訊的不對等,導致職業健康檢查往往淪爲用人單位保障自己、打壓患病工友的工具。
致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隨著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特別是新材料新工藝的廣泛使用,職業安全問題日益顯現。除了數目龐大的塵肺病例,各種職業中毒病例也頻頻出現,職業病的高發,一方面給國家和社會帶來沉重的負擔,另一方面,更給患者本人及其家庭造成災難性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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