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職業病防治法》實施至今已有十年,但當中有關民事賠償的執行仍充斥著混亂與不公。《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却又說:『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法規之間的矛盾,造成了判決上的參差,病情相近的工人,賠償因此差天共地。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职业病工人,由于工作环境原因,我 们有些人患有职业性中毒,有些人出现尘肺职业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选择了法律诉讼途径。在这条艰辛的道路上我们亲身体验到了《工伤保险条例》 这部法律的尴尬地位以及法律条款的含糊混乱理解。在2010年度里,我们很欣慰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 法计划。 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出了先行支付的概念。该草案第三十 七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 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职业病工人:易业挺    谭周全    苏明国    刘大丙    邓永红  
重庆人徐运东,老成,持重,谨言,慎行。做宝石时他是老手,虽然不做宝石加工已多年,但熟悉他的人每次有玉石鉴定类的事儿总会求助于他,算是在野的鉴定专家;而在维护自己的职业病人待遇问题上,老徐也轻易不言放弃,并且自学法律,坚持依法主张,最终两次获得晋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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