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
《職業病防治法》實施至今已有十年,但當中有關民事賠償的執行仍充斥著混亂與不公。《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却又說:『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法規之間的矛盾,造成了判決上的參差,病情相近的工人,賠償因此差天共地。
重庆人徐运东,老成,持重,谨言,慎行。做宝石时他是老手,虽然不做宝石加工已多年,但熟悉他的人每次有玉石鉴定类的事儿总会求助于他,算是在野的鉴定专家;而在维护自己的职业病人待遇问题上,老徐也轻易不言放弃,并且自学法律,坚持依法主张,最终两次获得晋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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